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局令
37号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9日GJ质量检验检疫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GJ允许进口的、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管理。
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二)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五)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四条 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GJ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五条 GJ质量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GJ质检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管理工作。GJ质检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管理工作。
六条GJ根据需要,对涉及GJ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对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七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GJ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
二章 装运前预检验
八条 装运前预检验内容包括:
(一)检验货物是否与GJ审批项目相符;
(二)核查货物数量、规格、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装箱单所列相符;
(三)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旧机电产品进口前需取得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后、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备案手续: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外经贸部机电办公室签发允许进口证明文件的,应当持证明文件到GJ质检局办理备案手续。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GJ质检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GJ质检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由地方机电办公室签发允许进口证明文件的,应当持证明文件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旧机电产品进口前不需要外经贸部门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十一条 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中国有关的GJ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预检验。
十二条 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应当在货物装运前完成预检验工作,并出具《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报GJ质检局。经GJ质检局审核合格的,换发《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
十三条 GJ质检局负责对可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及对实施装运前预检验人员资格的认可和培训工作。未经认可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工作。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和装运前预检验人员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章 到货检验
十四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GJ质检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旧机电产品进口前需取得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的,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允许进口的证明文件。
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核查单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入境货物通关单》上注明为旧品,必要时实施查验。
十六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未明确使用地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到货检验和管理。
十七条 需异地实施检验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应当及时将《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正本)、其他报检资料及《入境货物通关单》三联寄送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复印件或者《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正本)复印件、其他报检资料复印件存档备查。
十八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达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持有关报检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安排检验。
十九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的检验项目包括:开箱检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检验。
(一)开箱检验包括核对旧机电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新旧情况和包装情况;
(二)安全项目检验按照GJ有关机电产品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实施检验,检查机件安全状况是否良好、操作功能是否正常、电气系统是否灵敏可靠、防护装置是否安全可靠等;
(三)环境保护项目检验按照GJ有关环境保护的GJ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对货物进行辐射检测,检查有无漏水、漏油、附着或者夹带污物、泥土、超标准排烟及噪音超标准等。
二十条 经检验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二十一条 经检验,进口旧机电产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不符合GJ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收货人退货或者销毁。
四章 附 则
二十二条 对于不如实申报进口旧机电产品,逃避GJ对进口旧机电管理的,一经发现,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三条 对于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监管的检验问题,以及使用新机电产品的进口证明文件报检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GJ质检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GJ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GJ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