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木材现场检验检疫

进口木材现场检验检疫

1、现场检疫

(1)检疫工具 准备现场检疫工具,如工具箱、木工斧、木凿、放大镜、镊子、指形管、广口瓶、样品袋、照相机、现场检疫记录表等,必要时还应配备电锯(或油锯)、摄像机、木材害虫啮食微音器等设备。

(2)检疫条件

a、现场检疫应在适宜的自然光线下进行,雨雪天气不宜开展现场检疫。

b、进境原木必须先检后卸。

(3)现场检疫

a、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核实实际装运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与报检资料是否一致。

b、集装箱装运进境的原木,在卸货前开箱检查,卸货后再检查一次。

c、船运进境的原木应在卸货前登轮作表层检疫。表层检疫时向承运人索要配载图,了解装货及检疫处理情况。在卸货过程中采取边检、边卸、分次分舱检查的方法,一般每船按上、中、下三层检查三次,如受客观条件限制,中、下层检查可在规定的堆场实施检查。同一批原木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卸下的原木实施检疫,及时将检疫及处理情况通知其他分卸港的检验检疫机构。需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结果后对外出证。先期卸货港实施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在船上熏蒸、消毒,由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出具检疫证,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检验检疫机构。

(4)检疫项目

a、树皮。

b、土壤等禁止进境的物品。

c、各类为害状,如空洞、蛀孔、虫粪、虫道、蚁迹道、蓝变、腐朽、流汁、病斑、病症等。

d、各种不同生活状态下的有害生物,如活虫、茧蛹、虫瘿、菌丝、子实体以及可以随木材携带传播为害的其他的生物有机体。

e、进境原木如有木质包装或衬垫料,须连同原木一起检疫。

(5)抽检比例

a、船舶装运的原木,按该批货物总根数的0.5%-5%进行抽样检查。

b、集装箱装运的原木,开箱比例每批不低于总箱量的30%,其检查根数不得低于总根数的10%。

(6)针对性检查 在依据抽检比例进行抽检时,还应视具体情况实施针对性检查。

a、根据输出或地区产地疫情和我国的检疫要求,进行针对性检查。

b、根据不同材种可能携带的有害生物进行针对性检查。

c、根据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对重点的为害部位进行针对性检查。

(7)取样

a、对携带有害生物或带有可疑症状而现场无法进行分离鉴定的,应截取代表性木段或树皮等带回实验室检验。

b、对现场发现的林木病虫带回实验室作鉴定;如需要进行饲养或培养的,应截取相关部位的原木样品一并带回室内进行饲养或培养。

c、须作树种鉴定的,应截取代表性木段。

d、有害生物的为害状,可以选取典型材料带回室内供鉴定时参考。

2、现场检验

(1)根据到货量的多少和检验有效期的长短,确定检验方式和检验方法。检验方式可采取自检或组织检验;检验方法可以为逐根检验或抽样检验。

(2)使用的检验工具、仪器和设备等必须经检测有效。

(3)检验标准和要求: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执行强制性标准,否则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检验标准;没有明确检验标准的,可以参照输出国标准或检验检疫机构的国内外相似标准。

(4)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和要求规定的项目。 <

(5)检验和汇总工作应在流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需对外出证索赔的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三分之二期限内完成。

(6)实施组织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视情况进行抽查复验、码单复核和管理。

(7)货主或其代理人因材积短少、品质、规格、树种不符提出异议的,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复验。

a复验时抽查比例如下:材积丈量:到货总根数的5%;规格:按不符合根数的5%-10%。树种:合同规定的树种结合材积复验进行识别;合同以外的树种按其根数的10%进行识别。

b复验结果符合下列情况可采纳原始检验数据。复验根数的材积与原验材积相比,误差不超过0.5%;每根原木的长度/径级,与原始检验数据相符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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